张家界市公安局武陵源分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武公(喻家嘴所)不决字[2025]第0010号
违法行为人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金科花园34号9*******,现住:金科花园34号9*******。
现查明2025年6月15日下午14时许,张x河在武陵源区黄龙洞龙舍客栈维修空调时意外触电身亡,张x河的尸体停放在武陵源区人民医院临时停尸房。期间武陵源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组织死者家属及黄龙洞龙舍客栈双方协调未达成一致意见,武陵源区人民医院于6月16日对死者妻子杨x容及其他家属下达了转移尸体的通知,要求2025年6月17日下午三点半之前自行将尸体转移离开武陵源区人民医院,张x河的亲属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将尸体转移离开武陵源区人民医院,扰乱了武陵源区人民医院的正常秩序,杨x伟参与了阻止工作人员转移张国河尸体,构成了扰乱单位正常秩序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但其情节特别轻微,依法不予处罚。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杨x伟的陈述与辩解、其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书证、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杨代伟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张家界市慈利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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