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衡南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公(花)决字[2025]第0514号
被处罚人唐**,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南县花桥*******,现住湖南省衡南县花桥*******。
现查明:受害人胡X香系违法行为人唐X生弟媳,双方平时关系不好。2025年6月17日18时许,胡X香误摘了唐X生菜土两个茄子,双方发生了争吵。当晚20时许,胡X香与本组的唐X香发生争吵后,唐X生见后取笑胡X香无用,没有吵赢唐X香。胡X香与唐X生再次发生争吵,唐X生心生愤怒,用手叉着胡X香的脖子上推了一下,接着抓着胡X香的头发,将胡X香摔倒在地上,在胡X香面部、头部打了三、四拳。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唐X生陈述与申辩;2.受害人胡X香陈述;3.证人证言;4.现场照片;5.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唐**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叁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衡南支行缴纳罚款叁佰圆整;由衡阳市衡南县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衡南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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