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县公(榔)决字[2025]第1494号

  被处罚人赵**,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县青山*******,现住湖南省湘潭县青山*******。
  现查明:2025年03月02日,违法行为人赵××在明知上线租借其名下银行卡是进行非法资金的跑分洗钱,仍出借其名下在长沙县办理的一张银行卡(长沙银行,卡号:621446787××××818987)出借给上线进行跑分洗钱,该银行卡在出借期间,单边进账20000元,其中涉案资金20000元,赵××后到公安机关投案。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赵××本人的陈述与申辩、银行流水、国家反诈大数据平台关联案件、户籍查询、前科资料、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赵**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