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公(治)决字[2025]第0359号
被处罚单位:南县南****,地址:湖南省益阳市南县*******,法定代表人:王***
现查明:2024年08月25日19时许,南县××××宾馆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中,未询问来访人员陈某的身份信息,未按规定询问其父母及其监护人联系方式、未查验入住未成年人身份并登记,未进行安全巡查和访客管理,造成严重后果。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证人证言、物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南县中国银行缴纳罚款壹万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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