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田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交)决字[2025]第0220号

  被处罚人赵**,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田县骥村*******,现住湖南省新田县骥村*******。
  现查明:2025年06月16日20时50分许,违法人赵xx饮酒后驾驶一辆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新田县龙泉街道xx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在现场,赵xx经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52mg/100ml,已达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标准。经核查,赵xx于2021年12月31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新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赵xx的行为属于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认定上述违法事实的证据有:查获经过、信息查询、违法人的陈述与申辩、吹气照片、酒精测试单等证据证实。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赵**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壹仟伍佰圆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赵**行政拘留二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赵**合并执行行政拘留7日并处罚款1700。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新田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处罚中心缴纳罚款壹仟柒佰圆整;由新田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新田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