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章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公(梅)决字[2025]第0680号

  被处罚人邝**,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宜章县五岭*******,现住湖南省宜章县五岭*******。
  现查明:2025年6月5日,邝××从宜章县五岭镇××村×组骑着黑色摩托车路过梅田镇车头村×组时,看到韩××家门口有一只黄色土狗,在确认周围无人的情况下用“三步倒”绑在猪肉上作为诱饵药倒了黄色土狗。邝××调转摩托车方向准备下来偷盗黄色土狗时,黄色土狗主人韩××刚好回家。邝××因为黄色土狗的主人韩××回来后,没有带走黄色土狗,之后往浆水乡方向逃离。
  以上事实有1、违法嫌疑人陈述和申辩;2、受害人的陈述;3、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九条第二项、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邝**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宜章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章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