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公天(泰)决字[2025]第0648号

  被处罚人钟*,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醴陵市均楚*******,现住湖南省醴陵市均楚*******。
  现查明:2025年5月6日晚上21时许,违法行为人钟×接到朋友马×的微信电话,得知马×女儿马×在株洲市天元区××台球厅与葛×存在纠纷并且对方随身携带刀具,让钟×等人去××台球厅查看一下马×的人身安全是否有危险。钟×在台球厅与葛×和周×碰面后发生争吵,钟×用手掐住葛×脖子顺势将其摔倒在地并将其身上的刀具拿走;之后钟×等人又与周×发生冲突,在殴打周×的过程中苏×使用携带的刀具导致受害人周×小臂受伤,苏×用拳头打周×的背部三下,钟×用脚踢踹周×腿部。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供述、受害人陈述、监控视频、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钟*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钟*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