攸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攸公(渌)决字[2025]第0498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渌田镇群力村荷叶*******,现住渌田镇群力村荷叶*******。
现查明:2025年3月24日18时许,违法行为人刘某家屋前水泥坪处,受害人刘某某与违法行为人刘某家因划分土地界限一事两家人发生争执,期间受害人刘某某因不满违法行为人刘某的言行,受害人刘某某先对违法行为人刘某动手并发生身体冲突,随后违法行为人刘某用拳头打中受害人刘某某脸部一下,造成受害人刘某某左侧颧骨部软组织挫伤肿胀。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的陈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3、现场照片;4、受害让你住院病案;5、户籍证明;6、现场勘验笔录等等证据证实。
案发第二天违法行为人刘*通过联系主动到案并积极垫付治疗费5万元人民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攸县支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由攸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攸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攸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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