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阴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公(交)决字[2025]第0813号
被处罚人石*,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市湘阴*******,现住湖南省岳阳市湘阴*******。
现查明:石X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23年7月21日被行政处罚。2025年6月11日22时许,石X再次饮酒后驾驶湘FXXX小型轿车,在湖南省岳阳市湘阴县南湖洲镇XX路段行驶时被我局交警现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结果为30mg/100mL。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查获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单、第一次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石*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湘阴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湘阴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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