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张**,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现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
现查明:2025年6月15日下午14时许,张国河在武陵源区黄龙洞龙舍客栈维修空调时意外触电身亡,张国河的尸体停放在武陵源区人民医院临时停尸房。期间武陵源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组织死者家属及黄龙洞龙舍客栈双方协调未达成一致意见,武陵源区人民医院于6月16日对死者妻子杨代容及其他家属下达了转移尸体的通知,要求2025年6月17日下午三点半之前自行将尸体转移离开武陵源区人民医院,张**、杨代容及其他亲属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将尸体转移离开武陵源区人民医院,扰乱了武陵源区人民医院的正常秩序。6月17日17时许,武陵源公安分局根据区民政局、区人民医院要求维护秩序的请求,依法排出警力到武陵源区人民医院停尸房外面对聚集在停尸房外面的10多名死者亲属进行喊话、劝说配合民政局工作人员转移尸体离开区人民医院张家界市殡仪馆,遭到了杨代容、张**及其他死者亲属的拒绝及阻碍。当日下午17时30分许,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维持民政部门转移尸体秩序时,张**阻止工作人员转移尸体,民警在将张**强制带离现场时,张**采用脚踢、口咬等方式致两名民、辅警受到身体伤害。张**已构成扰乱单位秩序(情节较轻)、阻碍执行职务(情节较重)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张**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张**的陈述与申辩、其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书证、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湖南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1、(2)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警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及《湖南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权》六十六、2、(1)、(2)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七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张**合并执行行政拘留7日。
履行方式: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武陵源分局送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张家界市慈利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8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