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峰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双公(金)决字[2025]第0500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双峰县金开*******,现住湖南省双峰县金开*******。
现查明:2025年6月7日上午9时许,违法行为人李*使用铁磅锤故意损毁双峰县金开街道办事处同来村彭干娥家已建好的围墙,造成围墙多处受损,此次造成彭干娥修复围墙损失费用4000余元;在2025年6月17日上午9时许,违法行为人李*再次使用铁锤故意损毁彭干娥已修复好的围墙,造成围墙多处受损以及监控设施受损,受损费用待价格认定鉴定。
以上事实有证人证言、现场监控截图、指认笔录、常住人口信息、被损坏围墙现场照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双峰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双峰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双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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