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桂公(流)决字[2025]第0525号

  被处罚人郑**,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桂阳县舂陵*******,现住湖南省桂阳县舂陵*******。
  现查明:2020年3月,违法行为人郑XX为谋取非法利益,拿走违法行为人龙XX提供的李X名下的中国银行卡(XXX7775)、手机卡、U盾后,在郴州市北湖区鸡嘴桥附近提供将上述物品提供给外号“XX”的男子。该中国银行卡2020年3月12日至4月12日总进账流水共42万余元,其中四川广元市公安局立案侦查的郭X财物被诈骗案的受害人郭X,于2020年3月22日18时18分分两次向该卡转入共11000元 。
  以上事实有上游犯罪材料、违法行为人郑**的陈述、李聪的证人证言、银行卡交易流水等等证据证实。
  2025年6月17日经办案民警联系,违法行为人郑**到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公安分局南溪派出所南溪警务室主动投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郑**罚款贰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桂阳支行缴纳罚款贰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桂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