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桂公(交)决字[2025]第0523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宜章县长村*******,现住湖南省宜章县长村*******。
现查明:2025年6月17日21时57分许,李**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且饮酒后驾驶湘L2822P小型轿车沿桂阳县冠军路由南往北行驶至桂阳县冠军公园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对李**呼气式酒精检测,其结果为67mg/100mL,后经进一步调查,李**于2023年5月26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宜章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查获,此次属于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后,再次饮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查获经过、现场照片、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单等证据证实。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桂阳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桂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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