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祁东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祁公(高)决字[2025]第0491号
被处罚人顾**,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现住浙江省嘉兴市秀洲*******。
现查明:顾XX于2025年06月18日09时10分驾驶湘XXXXXXX小型新能源汽车在华常高速公路XXX公里加200米XXX收费站下高速,因实施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摩托车、拖拉机、营运载客以外的机动车的被交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XX的陈述和申辩、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件、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顾**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祁东县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祁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祁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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