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容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华公(城东)决字[2025]第0332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华容县章华*******,现住湖南省华容县章华*******。
现查明:2024年4月4日上午6时许,刘××到华容县章华镇状元街菜市场买菜,行至“×××××”摊位处。刘询问摊主得知摊主正在作出摊准备。刘趁摊主转身作准备,无人注意之机,拉开摊位抽屉,盗得抽屉内一千四百元现金,放入随身携带的红色袋子,立即逃离了现场。
以上事实有接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受害人的陈述、现场照片、违法人刘**的陈述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十二日。因年龄超过70岁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华容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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