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天公(裕)决字[2025]第0713号
被处罚人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现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
现查明:2025年6月11日中午11时许,违法行为人彭X在长沙市天心区X医院住院部X区骨科21病房厕所内,与违法行为人黄X(另处)一起注射管制类药品美施康定(吗啡片);6月13日,违法行为人彭X在长沙市天心区XXX路公共厕所内,注射管制类药品美施康定(吗啡片);06月17日上午,违法行为人彭X在长沙市天心区XXX路公共厕所内,注射管制类药品美施康定(吗啡片)。违法行为人彭X被抓获后,民警在其租住的长沙市天心区XXXX小区A栋1407号房和长沙市天心区XXX小区12栋2单元309号房中,都搜查出注射美施康定(吗啡片)的针头和针筒,民警随即在裕南街派出所执法办案区内对其进行毒品尿液提取检测,经检测,彭X的尿液中吗啡呈阳性。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的陈述、2.证人的陈述、3.检查笔录、4.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5.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6.天网视频截图、7.现场指认照片、8.尿检报告及照片、9.到案经过、10.前科材料、11.户籍信息及电话查询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彭*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送长沙市第二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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