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张定公(西)决字[2025]第0652号

  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永顺县砂坝*******,现住湖南省永顺县砂坝*******。
  现查明:2025年06月17日13时许,张**和杨栋一起在永定区官黎坪的时候,杨栋电话得知其弟媳张嘉与他人发生争执受了委屈,张**随即与杨栋赶到事发地张家界市永定区西溪坪办事处土司王府卖场。找到与张嘉发生争执的彭斌后,张**与杨栋随意对彭斌殴打。杨栋先是打了彭斌一耳光,后又在旁边小卖部捡起一把火钳,使用火钳殴打彭斌,张**同时对彭斌拳打脚踢。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同案人陈述、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监控视频、视频截图、线索来源及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张**系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且案发后积极赔偿,主动消除、减轻违法后果,取得受害人彭斌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第(四)项之规定,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送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或张家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