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开公(禁)不决字[2025]第0196号

  违法行为人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长沙市天心区先锋*******,现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
  现查明:2025年5约15日晚上10时许,违法行为人程某与他人在长沙市开福区秀峰街道金地兰亭樾12栋408房间内共同吸食冰毒,民警对提取程某的毛发送长沙市公安局毒品鉴定中心进行检测,其毛发检测结果呈甲基苯丙胺阴性。
  以上事实有:程某等人的陈述、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毛发检测等证据证实。
  因违法行为人程明毛发检测结果呈甲基苯丙胺阴性,认定其吸毒行为的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