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公直(交)决字[2025]第0792号

  被处罚人欧*,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长沙市望城区月亮*******,现住长沙市望城区月亮*******。
  现查明:2025年xx月xx日xx时xx分许,违法行为人欧某饮酒后驾驶湘xxxxxx号轻型封闭式货车行驶至长沙市开福区x二环的xx立交桥至xx立交桥路段时,被我局开福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在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36毫克/100毫升,达到酒后驾车标准。经警务系统核查:湘xxxxxx号轻型封闭式货车的使用性质为:货运,系营运机动车。综上所述,违法行为人欧某实施了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欧某的陈述及辩解;2、传唤经过;3、编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号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4、呼气测试结果单;5、查获现场照片、呼气测试照片;6、车辆信息查询记录;7、驾驶证、违法记录等查询件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欧*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