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衡东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公(刑)决字[2025]第0372号
被处罚人董*,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东县吴集*******,现住湖南省衡东县吴集*******。
现查明:2023年2月,违法行为人董*在明知利用手机假设GOIP设备为境外诈骗团伙拨打诈骗电话是一种违法行为,利用4台手机架设简易的“GOIP”设备为境外诈骗团伙拨打诈骗电话。分别在2023年2月14日、2023年2月15日南岳的不同宾馆架设GOIP设备为境外诈骗团伙拨打诈骗电话,获利60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董*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董XX询问笔录,通话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董*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陆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湖南银行衡东县支行缴纳罚款陆佰圆整;董超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被刑拘,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行政拘留决定不再执行。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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