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公(治)决字[2025]第0858号
被处罚人张**,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黄亭市镇望江村望*******,现住黄亭市镇望江村望*******。
现查明:2025年6月3日上午10时许,邵阳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辅警在黄亭市镇望X村依法传唤聚众斗殴的犯罪嫌疑人杨X时,遭到杨X及母亲张X娥、妹妹杨X利的阻碍,杨X用头部撞击、张X娥和杨X利用手拉扯衣服、关门的方式阻碍民辅警执行职务,造成两名民警、一名辅警受伤。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与辩解、证人证言、民警工作情况说明,现场视频等证据证实。
张**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邵阳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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