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城公(西)决字[2025]第0230号

  被处罚人肖**,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城步苗族自治县西*******,现住城步苗族自治县西*******。
  现查明:2025年6月17日8时许,肖XX在周安村家中与周XX发生争吵后遇见阳XX在其家门外,便随手从家中拿了一根竹棍上前出言辱骂阳XX,阳XX未作回应回到家中将房门紧闭,肖XX强行将门推开后,在阳XX家中二人发生争吵,随后肖XX用竹棍打了阳XX两下,造成阳XX受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受害人笔录、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肖**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城步苗族自治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