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宁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公(官)决字[2025]第0413号

  被处罚人唐**,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零陵*******,现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
  现查明:2025年5月初,违法行为人唐××受雇于常宁市泉峰办事处银河星斗电玩城任店长。唐××在该电玩城夜间当班期间认识了经常来玩耍的“耗子”,从5月6日至今,唐××三次从“耗子”手中以500元的单价购买10个依托咪酯电子烟烟弹并使用“耗子”赠送的电子烟烟杆在离电玩城不远的唐××宿舍内吸食依托咪酯电子烟。经检测,唐××尿检结果为依托咪酯呈阳性。
  以上事实有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唐××的陈述与辩解、唐××的尿检结果、提取笔录、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唐**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常宁市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常宁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