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公安局君山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君公(禁)决字[2025]第0063号

  被处罚人袁**,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临湘市羊楼*******,现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
  现查明:2025年3月某日,违法行为人袁××在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站前西路一名为刘××的朋友租房卧室内,与他人一起,采用吸食电子烟的方式,吸食毒品依托咪酯。经有鉴定资质的公安民警对违法行为人袁××新鲜尿液及涉毒人员毛发样本进行检测,结果呈依托咪酯阳性。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陈述与申辩;2.吸毒成瘾认定书;3.尿检报告及阳性照片;4.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前科资料;6.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袁**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岳阳市公安局君山分局送湖南省岳阳市监管支队强制隔离戒毒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君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