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公(奎)决字[2025]第0813号
被处罚人龚**,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安化县卢家*******,现住湖南省安化县卢家*******。
现查明:2025年6月4日18时许,违法行为人龚XX因帮龚XX与吴XX发生口角,进而双方推搡打架。在打架的过程中,违法行为人龚XX用拳头击打吴XX后脑勺,用脚踢吴XX的嘴边一脚,造成吴XX受伤。2025年6月18日,违法行为人龚XX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证人证言、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现场监控视频以及违法行为人龚XX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十三条之规定,龚**的行为属于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人龚**主动投案,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应依法减轻处罚。现决定对龚**行政拘留十二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龚**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安化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安化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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