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公(洞)决字[2025]第1337号
被处罚人罗**,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浏阳市洞阳*******,现住湖南省浏阳市洞阳*******。
现查明:2025年6月17日22时许,在浏阳市洞阳镇XX村村部二楼会议室门口,浏阳市洞阳镇政府XX办主任伍XX在与村民罗XX协商自来水管铺设的相关事宜时,违法行为人罗XX突然动手打了伍XX一耳光,导致伍XX脸部受伤,经初步鉴定,伍XX所受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1、罗XX的陈述和申辩;2、 受害人伍XX的陈述;3、证人周XX、陈XX的陈述;4、伍XX受伤照片;5、初步鉴定情况;6、到案经过、现实表现、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罗**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浏阳市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由浏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浏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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