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城公(西)决字[2025]第0229号

  被处罚人肖**,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城步苗族自治县西*******,现住城步苗族自治县西*******。
  现查明:2025年6月2日晚22时许,肖XX因怀疑其丈夫周XX与阳XX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其在家中和周XX发生争执后来到阳XX家,对阳XX进行辱骂,并用扁担打阳XX房子外墙,致阳XX家卧室窗户玻璃损坏一块。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肖**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城步苗族自治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