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乡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公(禁)决字[2025]第0723号
被处罚人孔**,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乡市梅桥*******,现住湖南省湘乡市梅桥*******。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孔XX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 并交代于2025年5月底的样子,在湘乡市吸食含替来他明(兽药) 成分电子烟烟弹, 关于印发《湖南省非列管物质临时管制试行办法》的通知,湖南省非列管物质临时管制试行办法湖南省非列管物质临时管制品种增补目录,替来他明系列管品种。现查明:孔XX在2025年5月底的一天,伙同王XX、贺XX、黄XX、 巢XX等人,为寻求刺激,在湘乡市XX客栈一房间内吸食含替来他明(兽药) 成分电子烟。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等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孔**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从轻、减轻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
根据《湖南省实施<禁毒法>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一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孔**警告,并处罚款壹佰伍拾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乡支行(账号:582058025401)缴纳罚款壹佰伍拾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禁毒法>
2025年0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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