涟源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涟公(六)决字[2025]第0912号
被处罚人黄**,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涟源市六亩*******,现住湖南省涟源市六亩*******。
现查明:涟源市六亩塘街道办事处六亩塘社区一吉组肖元华与黄**家存在地基纠纷,肖元华家建房审批手续齐全,黄**多次阻止肖元华家建房施工,六亩塘街道矛调中心、社区居委会、派出所多次对黄**阻工的行为进行制止,但黄**仍以各种理由阻止肖元华家建房。2025年06月18日07时许,黄**在肖元华新房前坪以静坐、阻拦运输建筑材料的形式阻拦肖元华家施工,且不听劝阻。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黄**的陈述与申辩、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黄**行政拘留五日。因违法行为人黄**年满七十周岁以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涟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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