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泸溪县武溪*******,现住湖南省泸溪县武溪*******。
现查明:2025年05月23日11时许,xxx在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酒后驾驶牌号为湘Uxxxxx摩托车在泸溪县武溪镇屈望社区县电力公司门口路段被民警现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20mg/100ml,民警将其带至泸溪县人民医院采集其静脉血样送检,2025年5月23日,泸溪县公安局依法聘请湘西新龙腾司法鉴定中心对采集xxx抗凝管编号为U041574240的静脉血样中的酒精含量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送检的血管号为U041574240血液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28.35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另经查询核实,2017年12月28日,违法行为人xxx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泸溪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行政处罚,根据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规定,危险驾驶人张**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未达到150mg/100ml,且无《意见》第十条规定的从重情形,故予以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现场查获照片、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静脉血样采集照片及登记表、司法鉴定意见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机动车及驾驶人查询结果、违法前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十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三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张**合并执行行政拘留13日。
履行方式:由泸溪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泸溪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泸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吉首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8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