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桂公(城)决字[2025]第0524号

  被处罚人雷**,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桂阳县方元*******,现住湖南省桂阳县方元*******。
  现查明:2025年06月11日01犯罪嫌疑人曹元朵、周知仁在桂阳县湘南国际物流XX盗窃刘旭的五个窗子(价值5000余元)曹元朵、周知仁将刘X窗子以1000元卖给收废品的雷**。
  以上事实有曹元朵的供述和辩解、雷**的陈述和申辩、报案笔录、指认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雷**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桂阳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桂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