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江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公(修)决字[2025]第0875号

  被处罚人詹**,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桃江县武潭镇龙拱*******,现住湖南省桃江县牛潭*******。
  现查明:2025年06月15日早上7时许,违法行为人詹××与被侵害人符××在桃江县××镇×××超市货柜过道内,双方对向走去,错身时双方肩膀互相碰了一下,后双方在超市收银台处理论时发生口角,符××先动手推了詹××后背右肩膀部位一下,随即违法行为人詹××转身将裤子口袋中的刀子掏出,左手握刀鞘,右手持刀,左手推被侵害人符××衣领处,右手持刀作出两次挥击动作吓唬被侵害人符××,将其推至对向收银台后松手。
  以上事实有1、接处警登记请、受案登记表,证实了案件来源;2、违法行为人詹××如实陈述了自己的违法行为,并与其它证据相互印证;3、 证人证言,均证实了违法行为的实施经过;4、现场监控视频, 证实了违法行为人的发生过程;5、到案经过,证实了詹××到案的过程;6、户籍信息,证实了詹××的身份情况。等证据证实。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之规定,违法行为人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应依法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 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詹**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桃江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桃江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或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