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阴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公(交)决字[2025]第0812号

  被处罚人郑**,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阴县文星*******,现住湖南省湘阴县文星*******。
  现查明:郑XX因饮酒驾驶机动车分别于2023年7月18日、2024年9月12日被行政处罚。2025年6月10日12时20分许,郑XX再次饮酒后驾驶湘FXXX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在湖南省岳阳市湘阴县湘滨镇XX路段行驶时,被我局交警现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查获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单、第一次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二次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郑**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湘阴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湘阴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