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郴公直(交)决字[2025]第0117号

  被处罚人何**,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现住郴州市北湖区龙泉*******。
  现查明:2025年2月2日22时许,驾驶人何**饮酒后驾驶无牌黑色宝马牌小型轿车在郴州市北湖区博物馆路被郴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民警查获,现场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49mg/100ml。经查询,驾驶人何**2021年7月1日在郴州市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郴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二大队查获并处罚,此次属于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查获经过、现场执法照片、现场执法视频、驾驶人信息及车辆信息、呼气式酒精测试单、强制措施凭证、第一次酒驾处罚决定书、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何**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郴州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