桑植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桑公(治)决字[2025]第0388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现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
  现查明:2024年12月至2025年1月6日熊××先后在桑植县澧源镇×××村一民房内、澧源镇××村老炸药仓库附近废旧大棚、永定区茅岩河镇×××村一民房内及永定区茅岩河镇水帘洞村一自建房内开设赌场,赌场以庄闲三公的方式进行,赌注最低一百元,上不封顶;刘*在该赌场负责为赌博发牌(荷官)。
  以上事实有报警记录、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同案人陈述、辨认笔录、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贰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桑植县农业银行缴纳罚款贰仟圆整;由桑植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张家界市桑植县治安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桑植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陵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