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容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华公(城东)决字[2025]第0333号
被处罚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华容县三封*******,现住湖南省华容县三封*******。
现查明:2024年上半年以来王某某与张某某分开后,双方多次因为经济方面问题起纠纷,两人于2024年8月25日发生肢体冲突后在华容县公安局城东派出所签订治安调解协议,约定互不干扰对方生活。2025年1月6日王某某将张某某告上华容县人民法院,要求张某某赔偿其交往期间相应的经济损失,张某某不认同王某某相关赔偿诉求。因王无法提供足够证据证实其诉求,于2025年3月撤诉。王遂怀恨在心,于2025年3月、4月多次对张发手机短信进行辱骂、骚扰,并在抖音平台微信朋友圈发布张的照片及其诉说张骗别人钱的文案(在公安机关查处前已自行删除),对张生活造成了影响。
以上事实有接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电子数据、当事人陈述、行为人王XX陈述等证据为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现决定对王**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容支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华容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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