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公(安)决字[2025]第1346号
被处罚人唐**,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嘉禾县袁家*******,现住郴州市嘉禾县袁家*******。
现查明:2025年6月14日21时40分湖南高速交警郴州支队XX大队民警在郴州X高速收费站执勤时,违法人唐X杰驾驶一辆棕色奔驰车(车牌湘XXXXXX)不听劝阻,冲撞卡口,随后执勤民警驾驶警车追赶,2025年6月14日22时09分违法人唐X杰从嘉禾XX高速收费站下高速时,再一次冲撞卡口,导致XX收费站口一辆白色SUV车辆受损,违法人唐X杰对自己阻碍执法的行为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1.违法人的陈述;2.监控截图;3.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唐**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商银行郴州财兴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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