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公直(交)决字[2025]第0789号

  被处罚人汤**,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四川省彭州市濛阳*******,现住长沙市望城区双桥*******。
  现查明:2025年06月16日10时12分许,违法行为人汤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湘AXXXXX的小型汽车行驶至长沙市XXXXXXXX交叉路口时,被XX交警大队查获。经查:违法行为人汤某某被查获时驾驶证为吊销状态。违法行为人汤某某实施了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摩托车、拖拉机、营运载客以外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1、编号为XXXXXXXXX的强制措施凭证;2、违法行为人汤某某本人的陈述和辩解;3、传唤经过;4、驾驶证查询记录;5、现场照片;6、人员、车辆查询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汤**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