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江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洪公(交)决字[2025]第0309号
被处罚人梁**,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洪江市江市*******,现住湖南省洪江市江市*******。
现查明:2025年6月18日,梁**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湘N2138E号小型轿车由洪江市江市镇驶往黔城镇。当日10月9分许,当在洪江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来处理交通违章,民警在处理过程中发现梁**有饮酒驾驶嫌疑,民警立即调取卡口监控,确认梁**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湘N2138E号小型轿车。遂对其进行酒精检测,结果为42mg/100ml。经查实,梁**有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和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查获照片、 现场测酒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吹气式酒精测试单、 嫌疑人驾驶证、行驶证、车辆保险单复印件,身份信息、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公安内网查询件、到案经过、酒驾前科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梁**行政拘留五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梁**行政拘留五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梁**合并执行行政拘留10日。
履行方式:由洪江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怀化市洪江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洪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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