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潭公(白)决字[2025]第0446号
被处罚人马**,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县白石*******,现住湖南省湘潭县白石*******。
现查明:2025年5月11日13时许,在湘潭县白石镇昭金村均×组向××家门前的坪内,马某某1与马某某2因鸭子误食农田内的种谷死亡一事发生争吵,争吵过程中马某某1突然挥拳击打马某某2腹部,致使马某某2下腹位置受伤,伤势轻微。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马××的陈述与申辩、受害人马××的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马**行政拘留二日。
履行方式:由湘潭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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