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株公芦(建)不决字[2025]第0155号

  违法行为人霍**,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宿松*******,现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
  现查明2025年6月18日2时许,违法行为人霍**窜至株洲市芦淞区金三角五金电器城对面的光头强水果配送中心(芦淞1号店),发现受害人赵武放在门口的西瓜(用布遮挡的),因违法行为人霍**饥饿难耐,便伸手掀开遮挡布,拿出一个西瓜后便离开现场,后用手破开西瓜将偷来的一个西瓜吃掉,被盗西瓜价值2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供述、受害人陈述、监控视频、対案笔录、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霍同文没有盗窃前科等其他违法犯罪记录,系初次违法且盗窃价值较小(20元),情节特别轻微,到案后能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四十九条、第十九条第一项,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芦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