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公(燕)决字[2025]第1345号
被处罚人雷**,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现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
现查明:2025年6月18日6时许,曾庆州在郴州市北湖区燕泉南路地质勘察院内篮球场打篮球,违法人雷**持菜刀就噪音扰民问题与曾庆州沟通时,用菜刀将曾庆州左手大臂划伤。
以上事实有接报案登记表、受案会直达、当事人询问笔录、证人证言、违法人供述、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视频监控截图、指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雷**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商银行郴州财兴支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由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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