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公(交)决字[2025]第0410号

  被处罚人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江华瑶族自治县大*******,现住江华瑶族自治县大*******。
  现查明:2025年05月13日09时38分许,杨**饮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车架尾号:63592)沿G207线由北向南行驶,当车辆行驶至G207线江华瑶族自治县涛圩镇金涛路路口路段时被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查获时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酒精浓度结果为45mg/100ml。经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平台查询:2020年11月03日09时10分许,杨**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在G207线3494公里处被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白芒营中队查获,当时的酒精浓度是33mg/100ml。本次属于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查获经过、查获照片、杨**第一次饮酒驾驶机动车行政处罚记录查询结果、酒精检测吹气结果单、违法行为人杨**的陈述和辩解、 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杨**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江华瑶族自治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