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冈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武公(龙)决字[2025]第0514号

  被处罚人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武冈市文坪*******,现住湖南省武冈市文坪*******。
  现查明:2025年06月18日01时许,违法行为人王××、谈××在武冈市疯狂烤翅喝酒吃烧烤,觉得旁边桌吃烧烤的戴××、戴××声音太大了,王××拿着啤酒瓶子上去理论,与对方违法行为人戴××发生冲突,谈××就上去用手推戴××、戴××的胸部,并用手掐住戴××脖子往前推,戴××也用手推谈××的胸部,用手掐住谈××的脖子往前推,双方这样相互殴打了几分钟,后面王××在门口树下用头部撞击了戴××头部一下,双发在派出所自愿达成了调解。
  以上事实有受害人的陈述、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监控视频等等证据证实。
  双方自愿达成了和解,原谅对方的违法行为,应当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谈**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武冈市公安局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冈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