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株公芦(建)不决字[2025]第0154号
违法行为人赵*,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益阳市沅江*******,现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
现查明2025年6月18日8时许,违法行为人赵*前往自己经营的株洲市芦淞区金三角光头强鲜果店内,听店员说店里又少了几个西瓜,便立刻报警。民警到场后,违法行为人赵*担心被盗价值太低,公安机关不重视,则谎称自己在西瓜里面投放了老鼠药,民警将违法行为人赵*带至派出所调查期间,其打电话告知店内员工赵小湾称若民警问起此事就说确实放了老鼠药,在民警调查过程中以及对违法行为人赵*陈述事情的严重性后,违法行为人赵*承认系自己撒谎,并没有在西瓜内投放老鼠药。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证人证言、提取笔录、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赵武主动向公安机关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且情节特别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二项、第十九条一项,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芦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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