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兴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公(油)决字[2025]第0445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永兴县高亭*******,现住湖南省永兴县高亭*******。
  现查明:1、2025年6月8日晚上十一时许,刘**在黄晚霞发布的抖音作品评论区内散布9条黄晚霞是卖的、与刘烈军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黄晚霞开的店是黑店等诽谤言论,影响了黄晚霞店的生意、损害了黄晚霞的家庭关系。 2、2025年6月11日晚上十一时许,刘烈军来到刘**家门口询问其为何要发造谣的评论,刘**矢口否认,刘烈军用脚踢刘**家大门,刘**下楼,二人产生口角,随后刘**从家门背拿了一根钢管,先用钢管在刘烈军的左大腿上敲击一下,后用钢管敲击刘烈军的头部一下,之后用手叉刘烈军的脖子,把刘烈军叉倒,刘**坐在刘烈军的身上用拳头击打其胸部两下,紧接着刘烈军起身用手推刘**,在刘烈军推刘**的过程中手指放在刘**的嘴巴里面,于是刘**就用牙齿咬了一下刘烈军的左手食指,造成刘烈军头皮肿胀、多处挫伤。
  以上事实有1.刘×军询问笔录,2.刘×宜询问笔录,3.刘×军伤情照片、病例资料,4.造谣言论截图 5.黄×霞询问笔录 6.×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刘**罚款伍佰圆整。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刘**合并执行行政拘留7日并处罚款1000。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永兴分行(城关镇干劲路47号)缴纳罚款壹仟圆整;由永兴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