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湘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公(交)决字[2025]第0388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临湘市聂市*******,现住湖南省临湘市聂市*******。
  现查明:2025年06月17日16时许,李×波驾驶湘FWC××1号小型轿车行驶至临湘市五里牌芳草桥路段时,遇见执勤民警例行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李×波涉嫌酒后驾车,于是2025年6月17日16时34分对李×波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57mg/100ml,通过公安交通管理平台查询得知:2015年4月22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临湘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城西中队查获并处罚,此次属于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1.首次饮酒驾车处罚决定书信息 2.违法事实图片 3.陈述与申辩 4.驾驶人与车辆信息查询 5.呼气式酒精测试单 6.户籍资料查询等证据证实。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临湘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临湘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湘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