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高公(华)决字[2025]第0152号

  被处罚单位:衡阳市****,地址:,法定代表人:欧***
  现查明:2024年10月02日,公安机关在对中共衡阳市xx会家属区东院例行检查时发现,衡阳市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为中共衡阳市xx会家属区东院提供物业服务期间存在违反规定条件招用保安员的行为,七名保安员均未持有保安证。
  以上事实有1、询问笔录;2、检查照片;3、物业合同;4、保安员名单; 5、物业工资表等证据证实。
  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壹万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