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公(金)决字[2025]第1335号

  被处罚人邓**,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浏阳市金刚*******,现住湖南省浏阳市金刚*******。
  现查明:2025年4月份以来,邓XX为了牟利在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工人张XX在浏阳市金刚镇XX村原XX鞭炮厂一废弃车间内,利用危险物质引线及其机器设备等加工生产带有引线的半成品烟花空内筒饼子。2025年6月17日,邓XX非法生产的场所被查获,现场查获已加工好的半成品烟花空内筒饼子760饼,引线5盘。2025年6月18日,邓XX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以上事实有1、邓XX的陈述与申辩;2、证人张XX、赵XX的证言;3、现场查获照片;4、检查笔录、物品扣押保管清单;5、到案经过;6、现实表现证明及身份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
  因邓**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其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邓**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浏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浏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