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公(城)决字[2025]第0856号

  被处罚人夏**,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邵阳县黄塘乡石牛*******,现住邵阳县黄塘乡石牛*******。
  现查明:2025年06月17日20时许至2025年6月18日凌晨3时许,夏X星在邵阳县塘渡口镇峡山社区水X轩足浴店消费,消费金额2369元,消费后夏X星无正当理由拒绝买单。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及申辩、受害人的陈述及申辩、到案经过、消费账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夏**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邵阳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8日